2007年1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澡堂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
  李先生问:
  几天前我去家附近的一家浴室洗澡,发现更衣室的天花板上多了一个鼓起的东西。后来听说,那是浴室老板以防浴客失窃监视小偷为名,在澡堂内安装的摄像头。我觉得十分气愤,请问浴室老板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本报作答: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从宪法的有关条文看,也是承认隐私权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对隐私权问题也作了零星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浴室老板是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你可以要求他拆除摄像头。

  欢聚莫喝霸王酒造成伤亡要担责
  陈先生问:
  年关到了,很多人喜欢用酒来表达感情。前几天,我就在一次老乡聚会中喝高了,以致摔了一跤导致骨折。请问,这种欢聚中酿成的悲剧,劝酒者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作答:如果劝酒者的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基础上,法律同时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共同饮酒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时,还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来依法合理分担损失。